1.汽车买保险必须要买车船税吗

2.稳字当头 静待拐点——2021年利率债年度投资策略

3.请问油价是怎样制定的?国家发改委的油价制定机制是怎样的呢?希望知道的网友,能够不吝赐教!谢谢!

4.内江10月9日24时油价上调内江油价调整最新消息

5.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原文内容

6.8月18日国内成品油价格发改委还调整吗?

二月十九日油价调整_2月19日油价调整

2020年11月20日,全国人民喜迎油价第五次上涨,这次的涨价幅度并不大,对于我们普通开车族的影响几乎为零,有人做过实验,一个50箱的油箱加满油之后,可能要比没有加价之前多花六七块钱,这点影响对于开车族来说,基本可以忽略不计。

不过我们还得探究一下,为什么这次油价会上涨?

美国总统大选疑似尘埃落定

第一美国民主党人拜登疑似当选美国总统,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可能性越来越大,市场的不确定性逐步减弱,而且随着拜登的当选,使得全球市场投资者的信心有了很大的提振,这样一来就推高了油价。

第二,疫苗传来好消息

在美国总统大选结束,没过几天,美国的辉瑞制药就传来了好消息,他们的意疫苗取得的重大突破,有效率非常的高,高达94%,这一消息提振了全球人民战胜疫情的信心,全球经济复苏已经提上了议事日程,随着疫苗的好消息不断传来,整个市场的信心被充分调动起来。

第三,沙特等国可能减产

石油这一战略资源其实还是掌握在欧佩克几个成员国的手里,他们是全世界最大的产油国,对于石油定价权有很大的话语权,如果他们敞开供应,那么整个世界的油价将会被打压到谷底,一旦他们减产,那么毫无疑问,整个国际油价将会被推高。目前沙特能源大臣阿卜杜勒阿奇兹表示,如果相关产油国能够达成共识,欧佩克和俄罗斯等盟友组成的欧佩克加联盟这个组织可能对减产协议进行调整,整个石油输出国组织加上联盟将会将减产的协议延长至2022年,以此来稳定石油价格,毕竟作为产油国来说,石油价格过低,对于他们国内的经济影响也是相当大的,尤其是沙特这种严重依赖石油产业的国家。而且有欧佩克国家成员表示可能延长当年减产规模至明年,且部分国家有扩大减产规模的意向,以此来帮助自己的国家度过这个难关,确保国家的经济指标不会因为今年的全球性大疫情而特别难看。

第四拜登的上台有利于控制疫情

美国这两天的新冠确诊人数日益上涨,已经轻轻松松突破了1100万人,但是随着拜登的上台,这种情况可能出现扭转,拜登一直批评特朗普政府控制疫情不利,他一直在呼吁民众戴口罩,并且承诺将想方设法的缓解美国的疫情。随着明年1月20日拜登有可能入主白宫,那么他有可能推行各种各样的法令要求民众戴口罩,要求民众保持社交距离,减少不必要的外出。而那些对于特朗普政府阳奉阴违的民主党州政府也可能一改以往的态度,积极配合民主党总统,那么整个疫情将会得到很快的控制。美国的疫情一旦得到了控制,那么全球经济将度过至暗期,各种经济活动得以开展,对于石油的需求量也将大幅上升,这些都提振了国际油价。

由于国际油价的上涨,我们不得不采取相应的措施应对,所以就有了我们这第五次石油涨价。总体来说,今年虽然经历了五次涨价,但是也经历了五次跌价,总体来说,现在的油价仍处于历史低位。

汽车买保险必须要买车船税吗

首先,农村城乡客运燃油补帖规定的政策依据是《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 财建[2009]1008号文件发布)。该办法的具体内容: 

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 财建[2009]1008号文件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促进城乡道路客运健康发展,保障国家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 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财建〔2009〕1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管理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补助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因成品油价格调整而增加的成品油消耗成本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称的补助对象,即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包括城市公交企业和农村客运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公交企业,是指依法取得城市公交经营资格,合法运营,为群众提供公交出行服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客运经营者,是指经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资格,在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固定的道路客运线路上运营,或经许可同意在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某一特定区域内运营,其线路起讫点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道路客运经营企业或个人。其中,“乡村”分别包括乡、村的同级别行政区划,但不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的乡或位于城市市区的乡村。

具体补助对象,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认定。

第四条 各地应抓紧完善出租汽车价格联动机制,通过调整运价或燃油附加,化解油价调整对出租汽车经营效益的影响。在完善价格联动机制之前,中央财政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给予临时油价补贴。

本办法所称的出租汽车经营者,是指依法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合法运营,为广大城镇居民提供出租汽车服务的企业或个人。

第五条 当国家确定的成品油分品种出厂价,高于2006年成品油价格改革时的分品种成品油出厂价(汽油4400元/吨、柴油3870元/吨)时,启动补贴机制;低于上述价格时,停止补贴。

第六条 补助资金补助标准的确定和中央财政负担的补助比例按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 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财建〔2009〕1号)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补助用油量由交通运输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合法拥有的车辆数量、车型和行驶里程等,计算核定在一个补贴年度内合法营运消耗的成品油数量。

第八条 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和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具体要求,建立健全本企业(业户)管理档案和管理制度,完整、准确地记录所属车辆、行驶里程、用油量等基础信息,并按燃料种类对每辆车燃料消耗量进行统计、汇总、核实,分别填写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燃料消耗量明细表(见附件1、2、3),及时按程序上报。

第九条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建立健全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车辆及燃料消耗量的基础档案和数据库,完整、准确地填报各项基础数据,科学准确地核算燃料消耗,并编制报表。

第十条 补助年度终了后,县、市级交通运输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力量,对本辖区上年度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分品种油料消耗情况进行统计、整理、汇总,经核实无误后,于2月15日前,分别将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出租汽车用油量汇总表(见附件4、5、6)逐级上报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同时抄报同级财政、审计部门。

第十一条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收到下级交通运输部门上报的车辆油料消耗情况后,经审核和重点抽查,将本省(区、市)上年度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分品种油料消耗情况整理汇总,于3月15日前上报交通运输部,同时抄送同级财政、审计部门以及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部收到各省(区、市)交通运输部门上报的油料消耗情况后,应当根据前一年度补贴用油量情况对全国上年度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分品种油料消耗情况进行整理、汇总和分析。补助用油量以上年度补助用油量为基础,考虑增减变化因素确定。交通运输部核定的补助用油量于4月10日前报送财政部,同时抄送审计署。

第十三条 财政部根据交通运输部报送的全国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上年度分品种油料消耗情况,按照分品种补助标准和负担比例,计算分省(区、市)上年度成品油价格补助金额。

第十四条 中央财政负担的上年度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于4月30日前,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下达省(区、市)财政。下达资金的文件同时抄送交通运输部、审计署、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财政部下达的上年度补助资金后,应当会同同级交通运输部门逐级下拨资金。基层交通运输和财政部门应当在6月30日前将补助资金发放到补助对象。

基层财政、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完善补助资金的发放管理制度,并将补助程序、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和金额等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交通运输部门于9月15日前,将补助资金发放情况以书面形式报财政部和交通运输部,并抄送审计署。

第十七条 补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全额用于补助实际用油者,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财政部将会同交通运输、审计部门,对各级交通运输部门用油量申报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各级财政部门资金拨付的及时性和额度等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或组织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联合有关部门进行抽查或全面检查。如发现违纪违法行为,及时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准确填报有关报表。对未报送或未按期报送有关报表的,不予补助。

对弄虚作假,套取补助资金的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一经查实,追回上年度补助资金,并取消下年度补助资格。

对虚报用油量套取补助资金、扩大补助范围发放补助资金、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的部门和管理人员,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补助资金工作经费由省级财政按照财政管理规定,商同级交通运输部门重点用于基层管理部门用油量统计和补助资金发放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交通运输等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附表一城市公交企业燃料消耗量明细表

附表二农村客运经营者燃料消耗量明细表

附表三出租汽车经营者燃料消耗量明细表

附表四城市公交燃料消耗量汇总表

附表五农村客运燃料消耗量汇总表

附表六出租汽车燃料消耗量汇总表

其次,关于广东省交通厅就该办法的实施细则,你可以找当地交通部门咨询,如果不是从事该行业的,对方有可能不提供。

供参考!

最后补充:在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农村客运车辆的明细公布一项,最后公布的数据是2012年5月21日。

稳字当头 静待拐点——2021年利率债年度投资策略

买交强险时如果已经缴纳了本年度的车船税,可以不用缴纳,但是如果未缴纳本年度的车船税,则必须缴纳。保险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要求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不得拒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六条 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是使车船税的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得法律。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2月25日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第六条 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第七条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第八条 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

第九条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请问油价是怎样制定的?国家发改委的油价制定机制是怎样的呢?希望知道的网友,能够不吝赐教!谢谢!

稳字当头,静待拐点

——2021年利率债年度投资策略

(海通固收 姜佩珊、孙丽萍)

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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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债市走向熊平,利率熊信用牛

1.1 20 年债市:疫情 + 政策是主线

1月至4月,受新冠疫情影响,国内外宽松不断,债券大牛市开启。

4月末~7月上旬债市持续下跌。4月末海内外复工预期抬升风险偏好,央行持续暂停投放抬升资金中枢,5月供给冲击到来,7月上旬资金面继续收紧,股市大涨带来股债跷跷板效应。7月下旬股市大涨告一段落,资金面紧平衡,债市步入震荡。

8月份,超储率偏低、缴税缴款因素导致资金面偏紧,资金利率中枢续升,叠加货币政策维持中性,经济复苏持续、社融稳中略升,债市熊平行情。

9月份,央行加大资金投放,结构性存款压降压力暂缓,利率债供给回落,季末财政支出加快,以及我国国债将被纳入WGBI指数等利好债市情绪,但经济稳步恢复,社融大超预期,消费增速首次转正,债市熊市延续,震荡下跌。

10月以来,基本面利好增多,经济复苏强度放缓,叠加利率债供给继续回落,但受缴税冲击,债市下跌迎来小回暖行情之后延续熊市震荡行情。

11月上旬,债市供给回落,供需格局继续改善,货币政策维持稳定,短期内难以收紧,叠加年内缴税大月均已过,年末财政支出有望加快,资金面利多因素增加。11中旬以来(截至11月20日),超预期信用风险发酵(11月10日永煤违约),债市大幅下跌。

1.2 20 年债市:从牛陡到熊平

今年央行下调MLF利率(1年)、逆回购利率(7天)各两次,短端利率大幅下行使得10-1Y国债期限利差在5月中旬最大走扩至147BP,创2015年8月以来最大值。

4月30日以来牛陡切换至熊平,截至11月24日期限利差收窄107BP至32BP,创近一年新低。

1.3 债市分化: 5 月以来,利率熊而信用牛

今年以来,信用债、国债指数回报率分别为2.8%、1.4%(截至11月24日,年化,下同);5月熊市开启以来,债市分化加剧,截至11月9日,信用债指数回报率0.4%,国债指数回报率-6.8%;11月10日永煤违约事件以来,信用债、利率债大幅下跌,指数回报率分别为-9.4%、-4.6%。

2. 政府债或缓降,社融拐点临近

2.1 从央行目标看明年社融增速

19年以来货币政策中介目标转为M2和 社会 融资规模增速与GDP名义增速基本匹配。我们认为2021年还处于稳杠杆阶段,因此社融-名义GDP增速差应高于1.3%(17年、18年社融-名义GDP增速差均值),再结合19年数据,社融-名义GDP增速差2.6%左右或为央行的合意区间,若2021年名义GDP增速按10%左右测算,则对应社融增速为12.6%左右。

预计 2021 年目标赤字率难以明显上调。 按照GDP与目标赤字率的变动规律,以及考虑到我国政府加杠杆空间仍存,明年赤字率和专项债规模难以明显下调。此外,我们预计明年积极的财政政策将从2020年“更加积极有为”恢复到“注重实效”或是“提质增效”,考虑到今年特殊情况,21年赤字率难以明显上调,预计特别国债将退出。

2.2 政府债或小幅下滑,社融高点或在年初

我们分三种情形讨论了明年政府债券赤字规模,预计乐观和中性假设概率更大些,对应政府债券净融资额分别较20年减少7000~8000亿元和1.3万亿元:

a)乐观假设:赤字率持平在3.6%、专项债持平在3.75万亿,政府债券净融资7.6万亿元、较20年减少7000~8000亿元;

b)中性假设:赤字率下调至3.3%、专项债下调至3.5万亿,政府债券净融资7.1万亿元、较20年减少1.3万亿元;

c)悲观假设:赤字率下调至3.0%、专项债下调至3.3万亿,政府债券净融资6.5万亿元、较20年减少1.9万亿元。

预计明年信贷增速趋降。 明年房地产和基建的贷款增幅或减弱,预计明年信贷的主要支持来源于居民和制造业的中长期贷款,前者受益于居民房贷利率下行,后者得益于库存周期的恢复,我们预计2021年新增信贷19.6万亿元,全年信贷增速降至11.5%左右。

明年社融增速或在 12% 左右,高点或在年初。 截至2020年11月26日,财政部仍未下达2021年新增地方债提前批限额,这或许与近期财政部发文有关,我们认为2021年政府债的发行节奏或平滑,因此我们按政府债发行节奏(平滑或19年节奏)+明年政府债券融资规模(乐观或中性假设)进行两两组合后分情况讨论:结果显示明年末社融增速或在11.8%~12%之间,月度社融增速的高点或在明年年初、为13.9%~14%左右。

2.3 社融见顶并不意味着利率立刻见顶回落

社融增速领先债市变动,且通常社融增速回升传导至债市快于社融增速放缓时对债市的影响。

一方面,社融回升通常领先债市下跌0~3个月,15年为例外(领先债市1.5Y左右)。05年12月、08年12月、12年5月、20年5月社融增速回升,对应10Y国债收益率于06年3月、08年12月、12年7月、20年5月上行。但15年5月社融增速上行领先债市1.5Y左右,主因15-16年通道业务发展迅速,资管大年债牛行情持续。

另一方面,社融回落领先债市上涨时间差异较大,在半年~2年之间。08年上半年和13年下半年社融增速领先债市半年左右下行;而其余时间社融回落领先时间较长,约1~2年。如03年12月、10年1月、16年4月社融增速下降,对应10Y国债收益率于04年11月、11年12月、18年1月下行,分别领先11个月、2年和1.5年。

3. 经济稳步复苏,通胀风险仍存

2020年经济呈现V字形走势,从三驾马车来看,出口增速持续超预期,地产投资继续保持韧性,消费和制造业投资缓慢恢复,基建投资远低于年初市场预期。明年经济走势如何判断,我们同样从基建、投资、消费几项进行分析。

3.1 制造业投资或是明年亮点

10月制造业投资累计同比降幅继续收窄至-5.3%,当月增速已回升至3.7%,且制造业PMI仍位于扩张区间。

工业企业正由被动去库转向主动补库。 1-10月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润总额同比由负转正至0.7%,实现年内首次正增长,其中10月份利润总额当月同比增速显著上行至28.2%。10月末工业企业产成品存货增速有所回落至6.9%,库存增速由升转降,工业企业库存销售比回升至48%,仍低于过去两年同期水平,而10月份存货周转天数同比增加1.5天至18.8天,同比增幅持续下滑意味着去库压力逐渐减轻。展望未来,随着经济复苏态势延续,叠加去库压力的逐渐减轻,工业企业库存仍趋于回补。

此外,M1、PPI等领先指标相继见底回升,工业企业正由被动去库转向主动补库,库存周期对经济拉动贡献将进一步抬升。综合来看,随着需求回升、盈利改善,制造业投资增速将继续改善,经济内生增长动力仍强。

3.2 基建投资回升力度有限

5月份至9月,伴随着基建专项债占比下滑(从1-4月的78%降至10月的44%),基建投资当月增速持续回落(旧口径回落至4.8%、新口径回落至3.2%)。年末项目进程加快,10月基建投资当月增速反弹(旧口径回升至7.3%、新口径回升至4.4%)。我们预计明年政府债发行量难以超越今年,但疫情过后,公共财政支出可能会更偏向基建项目。若未来政府融资用于基建的比重较今年下半年有所提升,基建投资增长有望延续到明年上半年,但回升力度或较为有限。

3.3 地产投资增速放缓

7月份以来,国房景气指数已连续4个月在100以上,显示地产行业仍保持热度。10月份房地产开发投资增速小幅回升至12.2%,创18年8月以来增速新高,仍是支撑当前投资增速的中流砥柱。10月份商品房销售额、新开工、施工、竣工面积同比增速均有所回升(分别回升8个、5个、3个、24个百分点至24%、4%、-2%、6%),在融资约束下房企加快推盘回笼资金需求增强,地产销售增速的走高和新开工增速的回升支撑地产投资增速高位回升。

展望未来,若按3条红线分档限制地产融资增速,随着房企融资新规的稳步推进,半数房企或多或少会受到影响,地产融资增速也将趋缓,融资制约下房企倾向于加快周转,地产周期将继续被拉长。

但考虑到居民的贷款仍有支撑,我国城市化红利仍存,以及因城施策下房地产市场将平稳发展,以及十四五规划中强调城市化的推进和都市圈的建设,我们认为明年地产增速或仍保持韧性,单月同比增速缓慢下滑。

3.4 消费有望持续回升

10月份,社消零售总额同比增速回升至4.3%,距疫情前8%左右的增速水平仍有较大差距,预计消费后续将持续回升。主要原因是:

1 通胀回升促使消费名义增速回升。明年 PPI上行趋势延续将使得消费名义增速回升。

2 出行回升空间仍大,助力消费提速。 2月以来,出行量虽然直线回升,但至9月客运量水平仅回升至近5年同期均值水平的61%,出行仍有较大恢复空间,其后续回升有助于消费提速。

3) 就业持续改善,居民收入与消费缺口较大,消费潜力仍存。 截至9月份城镇调查失业率为5.4%,相比于2月已回落0.8个百分点,但仍未回到18、19年就业水平(失业率4.8%~5.2%),随着就业数据持续改善,居民消费意愿也将变强。收入方面,截至20年9月居民可支配收入累计同比为2.8%,位于 历史 低位,且居民收入与消费增速出现较大缺口,整体来看,消费潜力仍存。

4 城市化红利仍在,支撑消费回升 。。2018年我国城市化率为59%,距离发达国家水平仍有23个百分点左右的差距,城镇化率从2015年开始推进速度也持续减缓,因此,我国城市化率仍有较大上行空间。

3.5 出口动力切换,外需韧性延续

今年下半年,复工 + 防疫并行支撑我国外需。 得益于疫情的有效控制,外贸的复苏也引领全球,中国出口占全球的比重出现明显提升,6月份以来中国出口增速连续4个月保持正增长。具体来看,4-5月份主要是防疫物资支撑,纺织制品、医疗仪器及器械及塑料制品5月出口总额增速高达72.2%。6-7月份防疫拉动有所下降,海外多国逐步解封,生产和生活的恢复继续支撑我国外需。8月份出口同比增速回升至9.5%,防疫物资拉动仍有支撑、加上海外经济恢复,多品类出口数据整体向好,海外从抗疫阶段转向复工复产,复工+防疫并行支撑我国外需。

截至10份,全球制造业PMI连续四个月处于扩张区;日本制造业继续萎缩,但美国和欧元区制造业扩张强度趋升。IMF预测数据显示,2021年主要经济体的经济增长由负转正,虽然海外疫情反弹会使得经济复苏步伐阶段性放慢,但好在随着疫情病死率持续回落,以及当前疫苗研发仍在有序推进,综合来看,疫情小幅反弹对经济的冲击逐渐走弱。

截至11月3日,全球共有20只疫苗研发进入阶段3,若疫苗普及+海外经济恢复强劲,我国出口增速或回落趋于常态化,但整体中枢仍可能高于正常时期。国药集团11月25日宣布已向国家药监局提交了新冠疫苗上市的申请,据介绍,中国生物已做好大规模生产准备工作,明年产能预计将达到10亿剂以上,能够保证安全充足的疫苗供应。

3.6 再通胀正重启

明年核心 CPI 抬升, CPI 压力有限。 10月CPI同比回落至0.5%,8月份以来猪肉价格持续显著下降,生猪存栏、生猪出栏大幅回升,猪肉供需矛盾持续缓解下猪价或继续下跌;6月至9月,核心CPI同比持续抬升至0.2%,10月回落至0.1%。

PPI 上行风险未消。 虽然PPI同比9-10月短期回落,但展望明年上半年,国内经济稳步复苏,国外经济逐渐恢复,再加上本轮美欧金融监管放松,全球央行前所未有的宽松力度(例如美国直接开启了财政赤字货币化),叠加明年原油价格的低基数效应,全球通胀风险升温。

PPI 运行周期视角,本轮 PPI 回升将持续到明年 2 季度。 从96年以来,PPI经历了多轮上行、下行阶段,上行、下行阶段分别平均持续13个月、19个月。今年5月份PPI阶段性见底,同比增速下降至-3.7%,根据上行阶段平均持续月数来推算,PPI震荡回升的趋势或持续到明年6月份左右。

预计明年PPI同比先上后下。国际油价和国内螺纹钢价格的变动解释了我国PPI同比增速的94%左右,且对PPI拐点的预测效果相对较好,预测结果表明明年PPI趋于回升,高点大概率在明年5月份。

4. 央行重提闸门,资管新规攻坚

4.1 淡化数量目标,构建双循环

2020年10月26日至29日召开十九届五中全会,十四五规划《建议》中以定性方式给出了我国2035年的经济发展目标,相关的表述有:经济总量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将再迈上新的大台阶;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中等收入群体显著扩大;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和居民生活水平差距显著缩小。

五中全会淡化数量目标,注重提质增效。 “十四五”规划以内循环为核心,而内循环以扩大消费、自主创新为主线。通过做大做强资本市场、推动城市化、加快都市圈的建设、加快人口流动等发展主线。

4.2 央行重提货币闸门,确认货币正常化

短期收紧仍缺乏基本面支持。 一方面,当前经济增速还未回到潜在增速水平,9月以来通胀还在回落。另一方面,央行表示疫情特殊时期应允许宏观杠杆率有阶段性的上升,表示明年杠杆率更稳一些,这意味着明年央行从阶段性容忍杠杆提升向稳杠杆回归。总体而言,现阶段货币政策稳定性有望延续,后续是否收紧看经济修复的持续性、明年PPI上行幅度等基本面因素。

4.4 年末存单利率或高位震荡

1 年期存单利率以 1 年期 MLF 为锚 ,两者利差关系:货币宽松阶段-9BP;货币收紧叠加去杠杆时期,存单利率大幅高于MLF利率;货币中性阶段-30~15BP。

货币边际收紧、信贷超增、货基规模收缩和结构性存款压降是 5 月以来存单放量价升的主要原因。 四季度货币政策维持中性、信贷增速放缓,但结构性存款压降压力仍大(按照压降至年初2/3测算,大行和中小行每月压降规模环比分别增加165%和下滑23%),存单利率或高位震荡。

4.5 流动性分层再现,但好于包商事件时期

11 10 日永煤违约超预期。 历史 经验表明,超预期的信用风险会导致流动性风险升温,流动性分层显现。 一是质押券标准会提高,导致质押融资较难,二是暴雷导致避险情绪升温,产品赎回压力增加,赎回压力下流动性好的利率债、转债反而会先被卖出。从16年和19年的经验来看,随着一行两会出台缓和信用风险、呵护流动性的政策,债市则会在超调后出现上涨机会。

4.6 外资买债放缓,银行配债压力缓解

外资买债放缓,但后续仍有支撑。 10月外资配债结束了此前连续3个月千亿增持的趋势,当月增量回落至545亿元,配债力量明显放缓。展望后续,我们认为外资配债后续仍有支撑,主要原因有:

1)债市互联互通、延期债券现券交易时间,有利于境外机构参与境内债市交易;2)债市对外开放加快,今年9月份,富时罗素宣布从2021年10月起将中国债券纳入WGBI指数(明年3月进一步确认),根据以往经历来看,纳入国际债券指数前后(BBGA指数、GBI-EMGD指数),外资流入境内债市的速度显著加快;3)人民币汇率长期有支撑;4)五中全会中强调“ 形成对外开放新格局……实行高水平对外开放 ”,深化对外开放,外资入市更为便利。

10月银行持仓增速达18%,为近一年最高增速,显示配债力量强劲;银行资产端配债占比提升0.6个百分点,而贷款占比提升1.1个百分点,信贷对银行配债空间有所挤占。

展望未来,银行配债压力缓解,配债空间回升。 主要原因有:1)明年债市供给有望回落;2)社融见顶后增速放缓,信贷压力缓解;3)银行一般贷款利率持续回落,表内资产比价有所提升;4)地产融资新规下,用于地产放贷资金有望流向债市;5)资管新规进入关键期,有利于资金流向债市。

年金配债力量崛起中。 2016年至2018年企业年金受托管理资产规模增速分别为24%、21%、20%。2020年1-10月交易所年金债券持仓总量为6022亿元,增量为485亿,分别占交易所(深交所+上交所)总量和增量的4%、2%,其持仓结构中以信用债为主。

资管新规进入关键阶段。 截至2020年6月末,净值型银行理财产品存续规模约为13.24万亿元,同比增长67%,占全部理财产品存续余额的53.82%,银行理财产品净值化转型进度过半。但银行理财整改难度仍相对较大,难点主要在于存量资产化解难度较大,具体来看,存量资产中非上市股权类资产或者产业基金的化解、表外理财的不良资产的化解、商业银行资本补充工具的化解等仍是关键。此外,信托非标整改滚动续期压力仍大,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监管收严,规模收益率面临双降。

明年非标压降压力较大。 2019年末理财持有非标资产3.7万亿,2019年理财非标压降步伐缓慢,仅压降1400亿元,而18年理财压降非标近1万亿元、占当年非标减少量的43%左右。明年资管新规延期到期,理财整改需加速,叠加信托非标压降压力仍大,地产融资收紧,非标压降压力较大。

5 寻找相对价值,静待利率拐点

5.1 基本面拐点均未至

从调整幅度和持续时间来看,本轮债熊结束还欠缺火候。 2002年以来我国债券熊市平均持续时间15个月,十年国债收益率平均上行154BP。

5.2 利率拐点均未至

从债市领先指标来看,社融-M2增速差于20年10月二次见顶,如果其领先熊转牛7-8月,则债熊结束要到明年2季度。从债市高频指标来看,当前隐含税率稳定在13~15%,距离熊尾信号(21%)还有较大距离。此外,近三轮熊尾利率均超调至 历史 均值以上,熊市的结束都是熊平的姿态,而当前利率仍未超调至均值以上。

5.3 利率上行有顶:远景目标对应的利率中枢在 3.2% 左右

未来十五年 10 年国债利率中枢或在 3.2% 左右。一方面,去杠杆推动利率开启下行通道。 短期来看,明年大概率以稳杠杆为主;长期来看,在疫情期间,政府、居民、企业等均出现了阶段性的杠杆提升,但随着经济增速的回升告一段落,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风险将被更加强调,政策收紧、宽信用退出、房地产融资收紧下各部门杠杆率将下降至合理水平,进而推动利率开启下降通道。

另一方面, 我国经济潜在增速下行,利率走势趋降。 经济潜在增速趋降,主要原因是:我国人口红利从2010年起出现了下行拐点;2015年以来城市化推进速度持续减缓;2017年起我国开启了金融去杠杆,18年资管新规破刚兑+去通道+限非标,降低了货币和债务增速;此外,前期宽松的货币政策透支了未来经济增长潜力;未来随着劳动力和资本供应的下降我国经济潜在增速也将进一步下台阶。

由于我国十年期国债收益率与名义GDP增速走势基本一致,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随着经济增速的放缓,债市利率中枢也将趋降。

5.4 债市外部比价

相对于股票,利率债性价比提升,但难言“便宜”。 相对于A股,债市性价提升至 历史 中枢位置:沪深300股息率与十年国债利差位于05年以来的51%分位;创业板E/P与十年国债利差位于2010年以来的37%分位(数据截至20年11月24日,下同)。

相对于贷款,债市性价比有所提升但依然略偏低: 十年国债与贷款利率的利差已经回升至19年上半年水平,处于2010年以来30%分位数,距离 历史 中位数水平还有14BP的距离。

相对于美债:中美利差高位,后续或小幅收窄。 截至11月24日,10年期中美国债利差241bp,位于 历史 高位。11月美联储议息会议上表示:美联储保持利率不变,宣布保持宽松政策直至实现最大就业和2%的长期通胀目标,此外,鲍威尔表示美国货币政策还未“弹尽粮绝”,经济复苏离目标还有很远距离,我们认为这意味着后续宽松力度或加大。 货币宽松 + 美债供给压力大 + 复工复产=美债陡峭化。 中美利差的收窄可能以美债收益率加速上行(美国通胀超预期)或中国债券上行幅度相对更缓(国内通胀不及预期+海外大量资金流入债市)而实现。

5.5 债市内部比价

利率债短端配置价值更高。 截至11月24日(下同),国债中短端(3m、1Y、3Y)配置价值最高(收益率均已超调至 历史 中位数之上),国债配置价值整体高于国开,国开债中短端(3m)配置价值较高(收益率均已超调至 历史 中位数之上)。

30 年品种稀缺性提升。 30年期利率债虽然 历史 分位数偏低,但财政部11月10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对新增一般债期限提出限制(十年以上占比不超过30%,而今年前十月占比高达45%),再融资一般债应控制在10年以下(今年前十月加权平均期限13.5年)。预计后续地方债发行期限将缩短,30年期地方债或将成为稀缺券种,其配置价值(尤其是对于保险机构而言)凸显。

相对于债性转债,利率债配置价值略偏低: 80元以下(平价)转债YTM-10年国开利差处于96%分位数,其余平价纯债与10年期国开的利差相对较小(60%分位数以下)。

短端利率债相对于信用债配置价值提升,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

绝对利率方面, 受超预期信用违约事件影响,债市大幅调整,信用债(AAAAA-1Y短融3Y5Y中票,下同)收益率基本处于30%分位数之上,利率债收益率基本处于30%~70%分位数左右;

利差方面: 国开债与信用债利差走阔(均处于30%分位数以上),AAA级3Y5Y中票利差高于50%分位数;

杠杆套息方面: 当前1年短融(AAAAA)、5Y中票(AAA)、5Y国开杠杆套息空间均尚可(位于48%46%,46%,41%分位数),AA级5Y中票信用债套息空间相对较小,位于37%分位数。

5.6 稳字当头,静待拐点

本文源自姜超宏观债券研究

内江10月9日24时油价上调内江油价调整最新消息

第一条 为完善我国石油价格形成机制,规范价格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石油包括原油以及由原油炼制的汽油、柴油、航空煤油和航空汽油等成品油。

第三条 在我国从事石油生产、批发和零售的企业,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原油价格由企业参照国际市场价格自主制定。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之间互供原油价格由购销双方按国产陆上原油运达炼厂的成本与国际市场进口原油到厂成本相当的原则协商确定。中石化、中石油供地方炼厂的原油价格参照两个集团公司之间互供价格制定。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他企业生产的原油价格参照国际市场价格由企业自主制定。

第五条 成品油价格区别情况,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一)汽、柴油零售价格和批发价格,以及供应社会批发企业、铁路、交通等专项用户汽、柴油供应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国家储备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用汽、柴油供应价格,以及航空汽油、航空煤油出厂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第六条 当国际市场原油连续22个工作日移动平均价格变化超过4%时,可相应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

第七条 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于每桶80美元时,按正常加工利润率计算成品油价格。高于每桶80美元时,开始扣减加工利润率,直至按加工零利润计算成品油价格。高于每桶130美元时,按照兼顾生产者、消费者利益,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运行的原则,采取适当财税政策保证成品油生产和供应,汽、柴油价格原则上不提或少提。

第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以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为基础,考虑国内平均加工成本、税金、合理流通环节费用和适当利润确定。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有关成本费用参数。

已实行全省统一价格的地区,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全省统一最高零售价格。暂未实行全省统一价格的地区,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中心城市最高零售价格为基础,考虑运杂费增减因素合理安排省内非中心城市最高零售价格。省内划分的价区原则上不超过3个,价区之间的价差原则上每吨不大于100元。省际之间价差较大的应适当衔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将省内价区具体安排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政府规定的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第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汽、柴油吨升折算原则。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确定的折算原则制定当地汽、柴油吨升折算系数。在此基础上,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当地以升为单位的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

第十条 成品油批发企业销售给零售企业的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按最高零售价格每吨扣减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最高批发价格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在扣减300元的基础上,再考虑运杂费因素确定。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合同约定配送的,保持批零价差每吨不小于300元;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扣除运杂费后,保持批零价差每吨不小于300元。凡合同约定配送的,不得另外收取运杂费;未约定配送的,不得强制配送。

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给符合国家规定资质的社会批发企业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社会批发企业供应价格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每吨不小于400元。

第十一条 铁路、交通等专项用户用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在全国平均最高零售价格基础上每吨扣减400元确定。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专项用户供应价格相应降低。

专项用户是指历史上已形成独立供油系统的大用户,具体名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

第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国家储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用汽、柴油供应价格以及航空汽油出厂价格。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八至十二条汽油、柴油、航空汽油价格均指标准品价格。

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成品油标准品与非标准品的品质比率。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品质比率制定汽、柴油非标准品最高批发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规定的品质比率制定国家储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用汽、柴油非标准品供应价格,供应社会批发企业、铁道、交通等专项用户汽、柴油非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以及航空汽油非标准品出厂价格。

第十四条 乙醇汽油价格政策按同一市场同标号普通汽油价格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按与国际市场接轨的原则制定成品油生产企业销售的航空煤油标准品出厂价格。非标准品出厂价格由生产企业按标准品出厂价格和规定的品质比率自行确定。 4

第十六条 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要在显著位置标识成品油的品名、规格、计价单位、价格等信息。销售企业在销售成品油时,不得以其它名目在国家规定的成品油价格之外加收或代收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门户网站公布按吨计算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国家储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用汽、柴油供应价格,专项用户用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在指定网站公布本地区汽、柴油标准品和非标准品最高批发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主要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通过所在地新闻媒体公布本公司的汽、柴油具体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调整汽、柴油出厂价格、供应价格、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的同时,将调价具体方案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有关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成品油生产、批发和零售企业的价格活动进行检查,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原文内容

据国家发改委消息,国内新一轮成品油调价窗口将于2021年10月9日晚24时开启。

其中每升92号汽油上涨0.27元、95号汽油上涨0.28元,折合每吨汽油上调345元、柴油上调330元。

这是国内今年以来第十九次油价调整,也将是今年第十三次油价上调。本轮调价后,今年成品油调价将呈现“十三涨三跌三搁浅”的格局。自此,国内汽油价格将累计每吨上调1700元,柴油价格将累计每吨上调1635元。

四川省汽、柴油最高批发零售价格表

注:1.表中价格包含消费税、增值税以及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2.表中汽油和柴油价格为符合第六阶段强制性国家标准VIA车用汽油和VI车用柴油价格。

3.普通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按照同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价格确定。

4.阿坝州所属汶川县、理县、茂县以及凉山州、攀枝花市行政区域为二价区,阿坝州除汶川县、理县、茂县以

外的其余10个县以及甘孜州行政区域为三价区,二三价区以外的其他市行政区域为一价区。

8月18日国内成品油价格发改委还调整吗?

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补助渔业生产者因成品油价格调整而增加的成品油消耗成本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补助对象,即渔业生产者,包括依法从事国内海洋捕捞、远洋渔业、内陆捕捞及水产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的渔民和渔业企业。

辅助渔船不得作为补助对象。

第五条 补助对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所从事的渔业生产符合《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二)国内海洋捕捞机动渔船持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证书(证件),并在一个补助年度内从事正常捕捞生产活动时间累计不低于三个月。大中型渔船应当填写捕捞日志。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纳入全国海洋捕捞渔船船数和功率总量控制范围,并纳入全国数据库管理。

(三)内陆捕捞机动渔船持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证书(证件),并在一个补助年度内从事正常捕捞生产活动时间累计不低于三个月。内陆捕捞渔船船数和功率数控制在农业部2008年核定数据范围内,并纳入省级数据库管理。

(四)养殖渔民(渔业企业)持有合法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以下简称养殖证)和渔业船舶证书(证件),使用养殖机动渔船从事正常养殖生产活动。

(五)远洋捕捞渔船经农业部批准、持有合法有效证件、从事正常远洋渔业生产。

(六)除农业部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从事远洋渔业生产的渔船一律领取远洋渔业补助资金,不得重复领取国内渔业补助资金。

第六条 当国家确定的成品油出厂价,高于2006年成品油价格改革时的分品种成品油出厂价(汽油4400元/吨、柴油3870元/吨)时,启动补贴机制;低于上述价格时,停止补贴。

第七条 补助资金补助标准的确定和中央财政负担的补助比例按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助机制的通知》(财建[2009]1号)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补助用油量核算原则:

(一)补助用油量的核算原则上以2008年为上限。农业部根据省级渔业主管部门上报的渔船和养殖证等情况,考虑增、减变化因素,商财政部核算确定补助用油量。

(二)国内海洋捕捞、远洋渔业和内陆捕捞机动渔船补助用油量按照捕捞作业类型和渔船主机总功率进行核算确定。养殖机动渔船补助用油量按照养殖证确认面积和实际使用的养殖机动渔船功率情况进行核算确定,单位养殖水面标准可补助养殖机动渔船主机功率不得超过1.4千瓦/公顷,小于1.4千瓦/公顷的,按实际功率数核准。

农业部根据渔船种类、作业类型、平均作业时间提出机动渔船用油量测算参考标准。

(三)跨省购置国内海洋捕捞机动渔船补助用油量的核算截至补助年度的12月31日,补助用油量由农业部计入渔船买入省(区、市),补助资金由该省(区、市)负责发放。省内购置渔船照此执行。

跨省买卖渔船手续办结时间以农业部批准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时间为准。

第九条 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国内捕捞机动渔船、养殖机动渔船管理和养殖证发放数据库,完整准确地记录本辖区渔船和养殖证情况。

第十条 年度终了后,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应组织符合申请条件的渔业生产者填报补助申请表,内容包括国内捕捞机动渔船和养殖机动渔船、船主和养殖证基础信息、补助年度内是否正常生产作业、有无违反《渔业法》等法律法规情况等。

第十一条 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对补助申请表进行初核、汇总,并对渔业生产者的补助申请资格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重点公示渔船在补助年度内是否正常生产作业。公示结束后,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应根据第八条进行补助用油量测算,并于2月底前将补助年度内国内捕捞机动渔船、养殖机动渔船统计和补助用油量测算情况逐级报送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抄送同级财政、审计部门。

第十二条 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根据第八条对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核查、测算,并于3月20日前,以书面文件将本省(区、市)上年度《中央财政国内机动渔船油价补助审核汇总表》和《中央财政国内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助审核船名册》、《中央财政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助审核船名册》以及《中央财政远洋渔业油价补助审核汇总表》上报农业部,抄送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并使用不可擦写的光盘介质报送电子表格。

第十三条 农业部收到各省(区、市)渔业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后,根据第八条审核和测算国内渔业补助用油总量和分省(区、市)补助用油量、远洋渔业补助用油总量和分企业补助用油量,附带全部渔船船名册,于4月10日前函报财政部,同时抄送审计署。

第十四条 财政部根据农业部报送的上年度渔业补助用油量,按照补助标准,测算确定各省(区、市)上年度国内渔业和远洋渔业补助资金、中央企业远洋渔业补助资金,于4月30日前,下达相关省(区、市)财政部门和中央企业。资金下达文件同时抄送农业部、审计署、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五条 远洋渔业分企业及代理渔船补助用油量及资金规模由农业部于5月15日前书面通知各省(区、市)渔业主管部门,抄送财政部和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各省(区、市)财政部门据此进行发放,于6月30日前将资金发放到位。

第十六条 国内渔业补助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渔业主管部门根据财政部资金下达文件制定具体发放方案,及时下拨资金。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渔业主管部门按程序对补助资金发放对象相关信息公示后,于6月30日前将资金发放到位。

第十七条 中央财政(远洋渔业)补助资金下达后,为保证补助资金落实到柴油成本支付方,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渔业主管部门,根据农业部核定的各远洋渔业企业自有渔船和代理渔船的补助金额,对企业自有渔船,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对企业代理或租赁渔船,根据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的代理企业与被代理或租赁渔船的船东签订的享受补助协议,将补助资金拨付给柴油成本直接负担者。

第十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渔业主管部门于9月15日前将上年渔业补助资金发放情况,包括文字总结、使用不可擦写的光盘介质报送的《国内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助发放情况统计表》、《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助发放情况统计表》、《远洋渔业油价补助发放情况统计表》,以正式文件报送财政部和农业部,抄送审计署。

第十九条 中央财政将会同农业、审计部门,对地方各级渔业部门和补助资金受益对象申报的渔船、养殖证、生产作业等情况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以及各级财政部门资金拨付进度、工作经费安排等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或组织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联合有关部门进行抽查或全面检查。省级财政、渔业、监察、审计等部门,也要加强本省(区、市)补助资金申报、拨付、工作经费安排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如发现违纪违法行为,及时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补助资金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有证无船、一船多证、非法船舶、伪造证件等形式套取补助资金,扩大补助范围发放补助资金,挤占、截留、挪用补助资金和工作经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将由财政部门依法追缴被侵占的补助资金;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将被永久取消渔业补助资金领取资格,并在全国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二十一条 违反《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从事渔业生产的,视情节不得补助或扣减补助。

第二十二条 补助资金工作经费由省级财政按照财政管理规定,商渔业主管部门重点用于基层管理部门用油量统计和补助资金发放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渔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发改委18日表示,根据《石油价格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本次汽、柴油价格不作调整,未调金额纳入下次调价时累加或冲抵。

自2017年8月4日国内成品油价格调整以来,国际市场油价小幅波动,按现行国内成品油价格机制测算,8月18日的前10个工作日平均价格与8月4日前10个工作日平均价格相比,调价金额每吨不足50元。

发改委表示,根据《石油价格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本次汽、柴油价格不作调整,未调金额纳入下次调价时累加或冲抵。发改委正密切跟踪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运行情况,结合国内外石油市场形势变化,进一步予以研究完善。

石油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石油价格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石油生产、批发和零售等经营活动的价格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成品油指汽油、柴油。石油价格包括原油价格和成品油价格。成品油价格根据流通环节和销售方式,区分为供应价格、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

第四条 原油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成品油区别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一)汽、柴油零售价格和批发价格,向社会批发企业和铁路、交通等专项用户供应汽、柴油供应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向国家储备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应汽、柴油供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第二章 价格制定与调整

第五条 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以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为基础,考虑国内平均加工成本、税金、合理流通环节费用和适当利润确定。

第六条 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于每桶40美元(含)时,按原油价格每桶40美元、正常加工利润率计算成品油价格。高于每桶40美元低于80美元(含)时,按正常加工利润率计算成品油价格。高于每桶80美元时,开始扣减加工利润率,直至按加工零利润计算成品油价格。高于每桶130美元(含)时,按照兼顾生产者、消费者利益,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运行的原则,采取适当财税政策保证成品油生产和供应,汽、柴油价格原则上不提或少提。

第七条 汽、柴油价格根据国际市场原油价格变化每10个工作日调整一次。调价生效时间为调价发布日24时。当调价幅度低于每吨50元时,不作调整,纳入下次调价时累加或冲抵。

当国内价格总水平出现显著上涨或发生重大突发事件,以及国际市场油价异常波动等特殊情形需对成品油价格进行调控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报请国务院同意后,可以暂停、延迟调价,或缩小调价幅度。特殊情形结束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报请国务院同意,成品油价格调整继续按照本办法确定的规则执行。

第八条 已实行全省统一价格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暂未实行全省统一价格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按本办法第五条确定。暂未实行全省统一价格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非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以中心城市最高零售价格为基础加(减)地区间价差确定。

地区间价差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依据运杂费等因素核定。省内划分的价区原则上不超过3个,价区之间的价差不高于每吨100元。省际之间价差应适当衔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将省内价区具体安排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成品油零售企业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第九条 成品油批发企业对零售企业的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按最高零售价格每吨扣减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由供方配送的,在每吨扣减300元的基础上再减运杂费确定。运杂费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成品油批发企业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要相应降低。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的,批零价差不得低于每吨300元,并不得另外收取运杂费;合同未约定由供方配送的,扣除运杂费后,批零价差不得低于每吨300元,并不得强制配送。

第十条 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对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社会批发企业的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每吨扣减400元确定。

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与社会批发企业协商确定具体价格。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社会批发企业供应价格相应降低,价差不得低于每吨400元。

第十一条 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对铁路、交通等专项用户的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按全国平均最高零售价格每吨扣减400元确定。

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与铁路、交通等专项用户协商确定具体供应价格;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专项用户供应价格相应降低。

专项用户是指历史上已形成独立供油系统的大用户,具体名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

第十二条 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对国家储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汽、柴油供应价格,按全国平均最高零售价格扣减流通环节差价确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二条汽油、柴油价格均指标准品价格。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成品油标准品与非标准品的品质比率。非标准品价格按照标准品价格和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第十四条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汽、柴油吨与升折算的系数。

第十五条 乙醇汽油价格政策按同一市场同标号普通汽油价格政策执行。

第三章 信息发布

第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门户网站公布按吨计算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国家储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用汽、柴油供应价格,以及汽油、柴油标准品与非标准品的品质比率。

第十七条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在指定网站公布本地区汽、柴油标准品和非标准品最高批发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

第十八条 主要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通过所在地新闻媒体公布本公司的汽、柴油具体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

第四章价格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要在显著位置标识成品油的品名、规格、计价单位、价格等信息。经营企业在销售成品油时,不得以其它名目在国家规定的成品油价格之外加收或代收任何费用。

第二十条 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成品油生产、批发和零售企业的价格活动进行检查,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